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東簡字第231號
原 告 戊○○
被 告 己○○
二號十
甲○○
丁○○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日裁定命
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6日送達於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淑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