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正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正宇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正宇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正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