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9號上訴人林建順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美霞徐雅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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