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智簡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智簡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智簡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婉焄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489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婉焄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婉焄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由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復明知其向上游廠商(另行偵辦)以新臺幣(下同)60元至800元不等購得之仿冒附表所示商標之皮包、耳環、香水等商品,係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意圖販賣,於民國107年4月11日起至同年10月8日期間,在其先前位於屏東市之租屋處及臺中市○○區○○路○○○號之現住處,利用手機上網以臉書名稱「 李焄 」、「 廖明 」進行直播,刊登販售上開商品之圖片與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購買,以此方式陳列,而侵害上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嗣警方上網瀏覽發覺後蒐證,於107年11月22日持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路○○○號搜索,並扣得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
二、本案證據: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之自白、②被告臉書直播截圖、③臺中逢甲郵局交易明細、轉帳明細表、存摺影本、④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⑤鑑定報告、鑑定報告書、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⑥如附表所示之扣案仿冒商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四、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陳列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單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自107年4月11日起至查獲日止,於密集之時間未經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同意陸續陳列,應論以接續犯。
五、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以前揭方式侵害附表所示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所為固無足取;惟念及其前無任何刑事前案紀錄而素行良好,且與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 埃爾梅斯 國際達成和解,賠償上揭二家公司損失(見本院卷第27至35頁之調解程序筆錄),尚未與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 司、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達成和解;兼衡被告自承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生活勉持之經濟狀況(見警詢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本件如附表所示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七、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依被告於警詢供稱:「(妳至今不法所得金額為何?)8萬元左右。(妳販售上述警方所查扣之侵權商品不法所得約8萬元是否願意交付警方查扣?)我現在無法交付,因為我都拿去還債了。」等語(見警卷第8頁),是被告於本案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罪所得為8萬元,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簡易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穗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商標審定號│商標圖樣(商標權人)│品項、數量│├──┼──────────┼───────────┼──────┤│1│0000000000000000│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耳環4雙│││0000000000000000│司│皮包23件│││0000000000000000││皮夾7件│││0000000000000000││皮帶1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0000000000000000│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皮夾1件│││││化妝包3件│├──┼──────────┼───────────┼──────┤│3│0000000000000000│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耳環53對│││0000000000000000││髮夾12個│││0000000000000000││滑鼠墊7個│││00000000││鑰匙圈3個│││││手環1個│││││皮包6個│├──┼──────────┼───────────┼──────┤│4│0000000000000000│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香水1瓶│├──┼──────────┼───────────┼──────┤│5│00000000│英商布拜里公司│香水1瓶│├──┼──────────┼───────────┼──────┤│6│00000000│法商埃爾梅斯國際│耳環2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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