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奕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奕翔(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予羈押在案。然被告因已收到判決,因家中還有年長的奶奶需要照顧,想要出去好好做人等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3月26日宣判,經被告提起上訴,嗣於113年5月1日移審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中人犯,無從審酌是否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廖允聖法官陳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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