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691號
上訴人
即
被告 呂天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金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呂天佑對於民國113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