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調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調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村○○路○○○號,此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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