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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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89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周明瑞 債務人 賴承宗 即賴 俊毓 債務人 賴泓銘 債務人 吳美 銀即 吳俐萱
一、債務人賴承宗即 賴俊毓 、 吳美銀 即吳俐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債務人賴泓銘已於民國107年4月28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8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承宗即賴│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年息1.15%│││28923│俊毓、吳美│5月16日起│9月25日止││││元│銀即吳俐萱├──────┼──────┼───────┤││││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15%│││││9月2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承宗即賴│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28923│俊毓、吳美│06月17日起│9月25日止││││元│銀即吳俐萱├──────┼──────┼───────┤││││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7年│年息0.215%│││││9月26日起│12月16日止│││││├──────┼──────┼───────┤││││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0.43%│││││12月17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