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418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並釋明本件借款債權係於何時發生?何時屆清償期?何時為催告?另本件請求利息自96年8月1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又請求年息百分之六的依據又為何?(若非依票據關係請求,法定利率為百分之五,請更正)。經本院民國98年12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2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