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3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3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3760號債權人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辛○○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上列債權人嘉義市政府因與債務人甲○○等七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嘉義市政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被繼承人 林溪泉 之除戶謄本、繼承人甲○○、戊○○、己○○、乙○○、庚○○、丙○○、丁○○之戶籍謄本。
二、請查明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簡茂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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