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 陳沈榮 花相對人 許庭瑋 (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債務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瑋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許庭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債務人許瑋晟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賠償金,設定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11年10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許瑋晟於111年8月2日簽發面額3,000,000元、到
期日未載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約定於111年10月15日償還,詎經聲請人於111年11月2日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有本金3,000,000元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存證信函、信封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4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27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安南區青草段902509.53全部因分割增加地號:902-1、902-2地號002臺南市安南區青草段902-16.09全部分割自:902地號003臺南市安南區青草段902-2330.58全部分割自:902地號004臺南市安南區青草段902-4155.16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