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4號原告頤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丰肩墊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4,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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