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請人 陳麗美 上列聲請人與 柯明志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屏東縣○○鎮○○○段○○○○○○號,及其上同段16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請提出相對人柯明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承上,如相對人死亡者,請提出: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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