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陳建廷與被告 劉耀龍 (尚由本院審理中)於民國104年6月21日訂購 肯德基 外送服務,因不滿肯德基外送時間拖延,竟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於同日20時25分許,在陳建廷位於新北市○○區○○路○○○號之鞋店內,由陳建廷佯稱沒有位置放置餐點為由,要求肯德基外送店員即告訴人 陳乃綸 進入上址處所內送餐,趁陳乃綸進入上址後,陳建廷即按下遙控器將鐵捲門放下,要求告訴人坐在客廳沙發上不得離開,並由劉耀龍負責看管告訴人,過程中告訴人一旦作勢離開,則陳建廷則向告訴人表示「敢跑你就完蛋了」等語,以此方式剝奪告訴人行動自由約10分鐘至20分鐘。嗣因陳建廷打電話予肯德基值班經理,討論賠償優惠乙情,值班經理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於同日20時50分許,肯德基值日組長 黃威翔 偕同員警 范士恩陳畇和 據報到場,於上址要求被告2人開啟鐵門,劉耀龍隨即將玻璃瓶砸向鐵門,以免洗筷抵住告訴人脖子,並以加害生命及身體之惡害言詞「要殺一個人試試看,一個人死在我手上」等語恫嚇告訴人,致生危害於告訴人之安全;經員警范士恩及陳畇和進入上址後,劉耀龍明知員警係依法執行職務,仍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當場對執勤員警辱罵三字經,妨害執勤員警公務之執行。因認被告陳建廷涉犯刑法第302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陳建廷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5年4月6日死亡,此有被告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林琮欽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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