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綠原渡假旅社法定代理人 林忠雄 被告 陳正喜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4年度易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鍾世芬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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