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819號公訴人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二點五十分於本院第四法庭序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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