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5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5362號債權人乙○○債務人 黃振傑 即高祥工程行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