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6號附民原告 路黃肖珍
路順華 路順安 路毅貞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 侯昱安 律師被告 林豐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都韻荃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