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指定送達代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4年度訴字第38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黃美盈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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