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5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健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1年度偵字第9550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1年度易字第797號),又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馬健國犯附表編號1至4「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該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馬健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時、地,竊取附表所示 邱郁汶 、 鐘勝章 所有之鹿角蕨得手,並於竊取得手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邱郁汶、鐘勝章發現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畫面,循線查獲馬健國,馬健國遂主動向警交付鹿角蕨6株(包括附表所示之鹿角蕨4株,其餘2株則為邱郁汶於民國110年11月至12月19日前所另為失竊之鹿角蕨【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4所示之鹿角蕨】,均已發還邱郁汶或鐘勝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證據
1.被告馬健國於警詢之自白。
2.被害人邱郁汶於警詢時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3.被害人鐘勝章於警詢時之證述。
4.警員職務報告1份、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發還領據各1份、監視器光碟1片、監視器影像擷圖及現場照片共21張。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馬健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先後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告於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3所示時、地,竊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鹿角蕨共計6株之情,核與被害人邱郁汶之證述及監視畫面等事證,顯示被告於該等時、地,係竊取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3所示鹿角蕨各1株乙情,尚有不符,而已為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縮減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見本院易字卷P28),附此敘明。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擅自竊取他人所有鹿角蕨,所為顯有不該,應予非難。2.被告坦承犯行,並主動交付本案竊取之鹿角蕨,供警扣案發還被害人之犯後態度。3.被告前無財產犯罪紀錄之素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4.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P21)暨其犯罪動機、所生實害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考量先後犯行時間相近、手段雷同及動機同一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沒收被告本案竊取之鹿角蕨已扣案發還被害人之情,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其本案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至被告主動交付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4所示之鹿角蕨2株,及被害人邱郁汶指稱於110年11月至12月19日前另為失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2、4所示之鹿角蕨3株等情,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縮減犯罪事實後,已非屬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範圍,應由檢察官依職權另為適法處理,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1民國110年12月19日10時22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初好食貝果專賣工作室前,徒手竊取邱郁汶所有之P.OmoWhiteLover(中文名:白色戀人)鹿角蕨1株(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所示2株鹿角蕨中之1株鹿角蕨,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500元)。馬健國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折算壹日。2110年12月20日13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初好食貝果專賣工作室前,徒手竊取邱郁汶所有之P.Northmonkey(中文名:北猴)鹿角蕨1株(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所示鹿角蕨,價值約5,200元)。馬健國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折算壹日。3110年12月22日8時30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初好食貝果專賣工作室前,徒手竊取邱郁汶所有之P.OmoWhiteLover(中文名:白色戀人)鹿角蕨1株(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所示2株鹿角蕨中之1株鹿角蕨,價值約1,500元)。馬健國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折算壹日。4於110年12月22日8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立大新鎖店前,徒手竊取鐘勝章所有之鹿角蕨(無品名)1株(價值約500元)馬健國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