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611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怜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賴怜君之戶籍已遷至南投縣竹山鎮,非本院之轄區,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