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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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560號
法定代理人 廖政壹
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龍水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委任書第5條第7款約定:「因本委任書涉訴訟時,委任人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雙方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