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2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財團法人 弘道 老人福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王乃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金春妤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8,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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