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1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振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叁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零壹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6105號)
一、緣相對人陳振宗於民國90年2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0年
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064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陳振宗於民國87年7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0年
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755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61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振宗456│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203909│0000000000│11月15日│││││元│505│起│││├──┼───┼─────┼──────┼──────┼───────┤│002│新臺幣│陳振宗540│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220171│0000000000│11月15日│││││元│707│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