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52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美足 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潔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5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2,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