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字第115號原告超淨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有哲 訴訟代理人 黃文龍 被告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訴訟代理人 劉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址在桃園縣新屋鄉○○村0鄰00000000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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