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602號原告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本院所為108年度婚字第
60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甲○○對本院民國109年10月29日所為之108年度婚字第602號裁定抗告,應徵收抗告費用1,000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