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44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洋百

上列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郭禮漳 及債務人 郭曾明辰郭圃銘郭禮寬 等發支付命令,經被告郭禮漳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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