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時尚完美化妝品行(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負責人 傅文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112年6月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應更正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次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

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移送機關誤載為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當屬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更正如前揭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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