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4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檢驗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竹簡字第486號原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裴若峰 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 被告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明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檢驗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委託原告為「空氣品質檢測」,原告已完成檢測,並檢送檢驗報告,然被告迄未給付檢驗費新臺幣(下同)117,600元。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7,600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請款發票、帳單、委託申請書、報價單等影本為證,而被告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檢驗費117,600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