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36號

債權人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可 為KurtAndreE.Lefevere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