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13號聲請人 余淑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郭如君┌─────────────────────────────────────────────────────┐│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翁靜綉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余淑君│34,820元│KN0000000│105年5月20日││││限公司淡水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