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8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簡字第18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壢簡字第1850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3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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