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88號上訴人 彭彬紘 住○○縣○○市○○路00巷0號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淑慧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8078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慧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核其上訴利益金額新台幣(下同)380萬8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萬8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正禧法官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