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543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巫依芳 債務人 謝佳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伍拾捌萬肆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3,156,069元│108年9月17日起至108│1.71%││││年10月16日止││││├──────────┼───────┤│││108年10月17日起至109│2.052%││││年7月16日止││││├──────────┼───────┤│││109年7月17日起至清償│1.71%││││日止││├──┼──────┼──────────┼───────┤│002│2,085,506元│108年9月17日起至108│1.86%││││年10月16日止││││├──────────┼───────┤│││108年10月17日起至109│2.232%││││年7月16日止││││├──────────┼───────┤│││109年7月17日起至清償│1.86%││││日止││├──┼──────┼──────────┼───────┤│003│343,214元│108年10月17日起至108│1.86%││││年11月16日止││││├──────────┼───────┤│││108年11月17日起至109│2.232%││││年8月16日止││││├──────────┼───────┤│││109年8月17日起至清償│1.86%││││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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