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 蔡登玴蔡豐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千達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95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6,660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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