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小字第1185號原告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吳承諺 被告 虞德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