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店小字第188號
原   告  張艷霞
被   告  朱建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消費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至105年3月21日期間
,至原告開設位於新北市○○區○○路○號之「美黛音樂坊
」號消費,共積欠原告飲食費用新臺幣(下同)33,700元未
清償,原告請求被告清償積欠之消費款,被告一開始先藉詞
推諉,其後即不接電話,拒不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簽單6紙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0000000000號手機申設資料查閱
屬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
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欠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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