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執聲沒字第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已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沒入具保人保證金,須以具保之被告逃匿為要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前開聲請,惟被告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到案執行,此有本院調閱被告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查核無訛,是被告已無逃匿之事實,徵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