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1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字第2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叁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2月17日│98年2月17日│98年4月11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556號│第556號│第732、74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訴字第425號│98年度訴字第425號│98年度訴字第576號││審││││││├───┼──────────┼──────────┼──────────┤││判決│98年6月16日│98年6月16日│98年7月2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425號│98年度訴字第425號│98年度訴字第576號││││││││├───┼──────────┼──────────┼──────────┤││判決確│98年7月2日│98年7月2日│98年8月17日│││定日期││││├─┴───┼──────────┴──────────┴──────────┤│備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4月28日│97年6月29日│97年7月4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036號│5614號│561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號│98年度上易字第7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737號││審││││││├───┼──────────┼──────────┼──────────┤││判決│98年9月2日│98年11月30日│98年11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號│98年度上易字第7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737號││││││││├───┼──────────┼──────────┼──────────┤││判決確│98年9月18日│98年11月30日│98年11月30日│││定日期││││├─┴───┼──────────┴──────────┴──────────┤│備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編號│7│8││├─────┼──────────┼──────────┼──────────┤│罪名│竊盜│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以下空白│││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7月16日│98年5月27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614號│44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737號│99年度訴字第106號│││審││││││├───┼──────────┼──────────┼──────────┤││判決│98年11月30日│99年3月1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737號│99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確│98年11月30日│99年4月6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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