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21號原告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秋弘 被告 李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