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 曾秀如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 律師被告 邱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前段、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十四萬九千四百十二元,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三千七百五十元。爰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