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洪慶鐘法官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永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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