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39號原告勝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大豐交通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秀次 原告太豐交通有限公司
大亞交通有限公司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原告大福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勝文原告北一汽車行法定代理人 籃順廷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 律師被告 利軒 當鋪即 陳婉慧
魏詠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 律師複代理人 黃俊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10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再行就當事人及訴之聲明是否相合部分重新確認,並於10日內提出正確表明當事人及訴之聲明之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