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李昕穎 特別代理人 李和喜 被告 廖春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1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戰諭威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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