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1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參仟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貳佰萬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
(三)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捌佰元,扣除前已繳交之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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