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英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006、15169、15194、15195、17455號、112年度偵字第102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于捷書記官林佩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葉英杰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物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五、七、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葉英杰於民國111年9月中旬之某日,在彰化縣○○鄉○○街00巷00弄00號旁之鐵皮屋外,無償收受 陳佳新 (另案審理中)交付之乾燥大麻花2顆,其後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而持有之。嗣員警於111年9月26日上午9時許,持本院111年聲搜字第963號搜索票,前往葉英杰上址實施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詹雅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佩萱附表:扣案物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彰化查緝隊/保管字號一電子產品(無線電)2支葉英杰111保1872號二其他一般物品(冷氣空調請款單)1張葉英杰三其他一般物品(租賃契約書)1本葉英杰四其他一般物品(攝影機安裝收據)1張葉英杰五其他一般物品(大麻栽種筆記本)1本葉英杰六其他一般物品(電費帳單)1本葉英杰七電子產品(監視主機)【含線組、滑鼠及分享器】2台葉英杰八大麻1包(2.52公克,驗餘淨重1.13公克)葉英杰111毒保265號、111毒保262號九電子產品(手機IPHONEX)【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葉英杰111保2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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