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92號原告偉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蓋瓦德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5,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