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134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簡字第1346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9月15日起至97年9月15日止共
分60期,第1個月起至第6個月止採年息百分之2.68計付,第
7個月起至第12個月止採百分之2.88計付,第2年起年息百分
之3.18機動計付(現為百分之3.62),自第1期起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
被告自95年2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息,屢經原告催討均未獲
置理,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為清償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影本及交易紀錄表各乙紙
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消費借貸款、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新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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