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政賢

林政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柯樂間 請求請求合夥結算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何佳蓉

法官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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